2009年7月31日

抵費地須課稅

2009-07-31 工商時報【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
南區國稅局表示,甲君91年間因某市地重劃會欠缺資金,代墊市地重劃會款項,且參與重劃業務,以取得重劃後之抵費地及增配土地為代墊費用報酬,國稅局以甲君取得土地公告現值為收入,減除代墊款項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的差額,歸屬「其他所得」,追補綜合所得稅。
 甲君不服,主張是屬於「買賣」行為,從市地重劃會取得土地,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,提出復查、訴願,都遭駁回;甲君繼續提起行政訴訟,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甲君敗訴。
 判決書指出,甲君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時,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、補充契約書等為證,原告給付系爭重劃會的款項,如係屬其向重劃會購買重劃後土地的預付價金,則上開土地買賣契約書、補充契約書等,顯然有利於甲君的重要證據,甲君於復查階段衡情自當提出上開文件,此事關重要,且屬決定性之關鍵證據,然甲君不但在復查決定前不曾提出,甚至訴願決定前也沒有提出這個關鍵證據,延遲到法院準備程序庭,才提出這分有利關鍵證據,和經驗法則不合,所以文件的真實性存疑。
 而且,重劃會理事長委託代理人的談話筆錄中表示,及重劃會理事長所出具說明書都表示,市地重劃會因缺乏辦理重劃程序中所應支付的地上物補償金、公共設施工程費及規費等費用,才由重劃會理事長出面與甲君達成協議,約定甲君先代墊費用,等重劃完竣後,由甲君取得抵費地作為報酬等情均與甲君主張不符,顯然是甲君事後補縫之舉。
 又如果甲君支付系爭市地重劃會的款項,如果確實是購買土地所預付的價金,則甲君在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何必再重覆一次支付買賣價金?又為何再將全數或部分款項退還甲君?由此可證,甲君所取得的土地,為其墊付重劃會款項的報酬,所以判決甲君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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